关于田面坡度的要求
根据《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GT 01-2014)P19,5.2.1.6田面平整度:一般畦灌要求的地面坡度为1/500~1/150为宜,田面平整后确保田面内部高差在±5cm以内。
根据《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DB37/T 2840-2016)P6,8.1.4 8.1.4土地平整后耕作田面坡度和田块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的要求。沟畦灌溉的旱作区,田面纵坡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纵坡坡度应根据土壤通透性和畦长确定,宜为1/800~1/400。田面不宜有横向坡度,纵坡斜面上局部起伏高差应在±5 cm之内,相邻畦田横向高差应在±5 cm之内。格田田面纵向坡度宜为1/2 000~1/1 000,内田面高差应在±5 cm之内。
根据《采煤塌陷地治理规范》(DB37/T 4312-2021)P9,以及《山东省采煤塌陷地治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P6,平原区治理为耕地:土地平整后耕作田面坡度和田块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的要求。旱地坡度应不超过5°,田面局部起伏高差应控制在±5cm以内;水浇地坡度应不超过3°,田面局部起伏高差应控制在±5cm以内;水田坡度应不超过3°,田面局部起伏高差应控制在±3cm以内。(经计算5°≈1/11.43,3°≈1/19.08)